qì chuán · ㄑㄧˋ ㄔㄨㄢˊ
| 词语 | 弃船 |
|---|---|
| 拼音 | qì chuán |
| 拼音字母 | qi chuan |
| 拼音首字母 | qc |
| 注音 | ㄑㄧˋ ㄔㄨㄢˊ |
| 注音符号 | ㄑㄧ ㄔㄨㄢ |
| 注音首符号 | ㄑㄔ |
弃船,是指当船舶处于危急状态,船长认为自救和他救均无希望,船舶沉没或毁灭已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为了旅客和船员的生命安全决定弃置船舶的行为。应由船长决定,但除紧急情况外,在决定弃船前应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弃船时,船长应组织旅客、船员依次安全、有序离船,指挥船员带好航海日志等重要文件,并携带降下的国旗最后离船。弃船并不意味着船舶所有人放弃对船舶的所有权,他还应承担有关救助报酬支付的责任。如船舶沉没于港口、航道、锚地或其他影响他船航行或作业的区域,即使船舶所有人宣布放弃对船舶的一切权利,仍应承担清除残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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