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è shū yù fáng · ㄊㄜˋ ㄕㄨ ㄩˋ ㄈㄤˊ
| 词语 | 特殊预防 |
|---|---|
| 拼音 | tè shū yù fáng |
| 拼音字母 | te shu yu fang |
| 拼音首字母 | tsyf |
| 注音 | ㄊㄜˋ ㄕㄨ ㄩˋ ㄈㄤˊ |
| 注音符号 | ㄊㄜ ㄕㄨ ㄩ ㄈㄤ |
| 注音首符号 | ㄊㄕㄩㄈ |
特殊预防,“一般预防”的对称。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防止其再次实施犯罪。刑罚目的之一。特殊预防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密切相关,一般来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强的,应当适用较重的刑罚,反之亦然。同时,按照特殊预防的要求,在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时,还应当根据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改造。而这一切则正是刑罚个别化原则的根据之所在。在中国刑法中,特殊预防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1)对绝大多数犯罪人,通过适用刑罚,教育改造他们弃恶从善,成为守法的公民。(2)对极少数罪大恶极且不堪改造的犯罪人判处死刑,将他们清除出社会,使他们不致再对社会造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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