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ōng sù · ㄍㄨㄥ ㄙㄨˋ
| 词语 | 公诉 |
|---|---|
| 拼音 | gōng sù |
| 拼音字母 | gong su |
| 拼音首字母 | gs |
| 注音 | ㄍㄨㄥ ㄙㄨˋ |
| 注音符号 | ㄍㄨㄥ ㄙㄨ |
| 注音首符号 | ㄍㄙ |
人民检察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自诉”相对。
刑事诉讼的一种方式,是以国家公诉人身分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在我国,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必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时,由检察长或由他指定的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辩护,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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