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ì duàn · ㄘˋ ㄉㄨㄢˋ
数据更新:2026-07-10 16:09:58
刺字定罪。
《元典章新集·刑部·俞盗诸例》:“放偷盗十贯以上,再犯,首从贼徒,亦合依上例计赃,刺断流配,所据偷盗头口赔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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